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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涉嫌逃税的刑事风险提示--胡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件事实
       2008年6月开始,浙江义乌佛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因经营所需资产紧张,承诺高息回报向原审被告人楼某借款,至2010年楼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先后共借给王某人民币1500余万元。期间,王某在浙江义乌佛某有限公司的工业用地上建造了二幢楼房,用于对外出租。2010年底,王某与原审被告人楼某经协商,楼某开始为王某出租所建楼房以收回所借资金。至2011年2月止,原审被告人楼某先后从王某及其经营的浙江义乌佛某有限公司以利息形式收取回报共计人民币219.2万元。2014年1月27日原审被告人楼某之妻楼某某收到义乌市地方税务局所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将通知内容电话告知了楼某,楼某拒不按通知要求申报纳税。经义乌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原审被告人楼某从浙江义乌佛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处共获得应税收入219.2万元,应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合计53.484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100%。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楼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纳税款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楼某所逃避的应缴纳税款数额的依据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针对原审被告人楼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楼某在以高息借款的形式向王某提供资金用于经营的过程中,已实际参与了王某及浙江义乌佛某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具体经营活动中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回报,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对楼永明的经营活动及其收入依法通知申报纳税,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至与楼某同居的成年家属签收,符合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原审被告人楼某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纳税,依法应以逃税罪论处。原审被告人楼某所提请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律释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实践中,虚假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手段:(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如设立虚假的帐簿、记帐凭证;对帐簿、记帐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帐簿、记帐凭证销毁处理等行为。(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在帐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

      “逃税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期间所逃的各种税的总额,既包括国税,也包括地税。“应纳税额”,是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期间应当缴纳的各种税的总额,也包括国税和地税。一个纳税期间,一般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一日。

律师评析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新增加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以有效保证国家税款收入,对逃税人经税务机关催缴后主动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接受处罚的,如果能够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更有利于巩固税源和扩大税基,有利于提高公民、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和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提醒大家,在税务稽查部门掌握确凿证据后通知你纳税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纳税,以免构成上述案例的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