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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未结,从修车店擅自开回自己的车,算盗窃吗?--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李师傅在朝阳区朝阳北路上经营了一家修车店,手艺好价格公道,店里修车的人络绎不绝。上个月,一位青年男子驾驶一辆事故中严重受损的奥迪A6来店维修,一周后车辆修好,总共费用约一万三千元,李师傅打电话通知该男子前来取车并结费。

      次日该男子前来,却称所带的钱不够,只给了李师傅五千元现金便想把车开走,李师傅拒绝,该男子愤而离去。

       由于李师傅的店面较小,存放的车辆较多,因此李师傅便将该车放在修车店路边的车位上,没承想第二天车辆便不翼而飞。

       李师傅报警,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该男子在凌晨三点左右用备用钥匙把车开走。后警方联系到该男子,男子却振振有词的辩解说这是自己的车凭什么不能开走,并表示对李师傅一万五千元的修车费用不予认可,要求李师傅如有异议可以去法院起诉。

综上,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1,李师傅对该车辆是否拥有留置权,一旦留置权被侵犯,应当如何救济;
2,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笔者认为,李师傅拥有留置权是毋庸置疑的。留置权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有三大构成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并且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当然,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综上,李先生扣留奥迪车的行为完全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果该男子拒不履行支付修车款义务的时候,李师傅有权拍卖其奥迪车,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可是,现在车已经被该青年男子取走了,如何对李师傅的留置权进行救济,法律却并无相应规定。理论上讲,一旦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李师傅的留置权即告消灭。丧失占有是留置权消灭的情形之一。

     但是可否将该男子的行为定性为盗窃,法律理论上有争议。大多数的法学专家的观点认为,盗窃行为侵犯的并非“所有权”,而是占有人的“占有权”。即使自己偷回自己的但是已为他人合法占有的物品,仍旧可以构成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