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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借来的车质押换钱,再把车偷回来,应如何论处?--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概要】
       梁某与刘某经预谋,由梁某向其亲属借了一辆本田牌轿车,并伪造了亲属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刘某冒充梁某的亲属,与梁某一起将该车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质押给被害人薛某,并向薛某作出还款赎回的书面承诺。得款后,二人共同分掉。后来,梁某用事先另配的钥匙将车从薛某处盗走并归还给其亲属。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梁某伪造他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由刘某冒充其亲属将车辆质押,对此,薛某并不知情。在车辆质押过程中,薛某对梁某提供的证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该车的交易价格与实际价值基本一致,薛某已经支付了对价,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薛某取得了对该车的占有权。在占有期间,该车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薛某承担。梁某从薛某处将车辆盗走,导致薛某要为此承担抵押物灭失的责任。换言之,梁某的盗车行为,致使薛某既无法回赎之前支付的质押款,又失去了质押物,财产遭受了损失。而梁某的盗车行为,不仅免除了向其亲属的赔偿义务,还谋取了非法所得。因此,法院以梁某、刘某犯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