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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替跑猝死,谁来承担责任--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去年年底的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两名参赛选手在终点附近突然倒地,最终猝死。赛事组委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一名死者吴先生,系替跑者。今年初,吴先生的遗孀梁女士,向参赛资格转让者李女士,以及组织方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近124万元。2月22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受理此案。

      梁女士的代理律师陈述:“作为国内首例替跑猝死者索赔案例,替跑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赛事中,男性参赛者的号码布为黑色字样,并以字母M(Male)开头,女性参赛者的号码布为红色字样,并以字母F(Female)开头,通过肉眼可以轻易区分男女选手性别,替跑者吴先生穿戴的是李女士的号码牌,但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人察觉并且阻止吴先生继续比赛。而且对于转让人而言,转让人李女士明知赛事是禁止转让资格,仍然将资格转让,对吴先生的死亡应当承担30%的责任。

【律师分析】
       针对遗孀梁女士的控诉,转让人李女士以及赛事主办方应当承担责任么?

      首先看一下赛事的主办方,作为承办马拉松这一专业性质的比赛的组织,应当知悉马拉松比赛是伴随风险的,比赛本应由专业健康的人员参与,所以主办方应当对参赛选手进行审查,比如参赛选手信息是否与报名信息一致,参赛选手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比赛等等,尽管实践当中审查非常繁琐和费时,但是主办方不能以此为借口不进行审查,因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造成替跑者死亡的,主办方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一看转让人李女士,这里可能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李女士是无偿转让比赛的资格,双方没有任何的金钱交易,或者替跑人吴先生主动要求替跑并且吴先生是经常参加马拉松比赛,身体状况是可以完成整个过程的,那么此时李女士要承担的责任会很有限。

      但如果李女士和吴先生之间存在利益交易的话,比如李女士请求吴先生替跑,奖金和荣誉均归属于吴女士,李女士可能会支付给吴先生一定的报酬,在此种情形下,李女士与吴先生就形成一种雇佣的关系,李女士和吴先生应当针对吴先生死亡按照过错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