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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撤店,被安排至郊区工作,员工可否拒绝?--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的张阿姨前年看到了一则招聘启事,某国际零售商招聘超市理货员,工作时间和薪酬都很不错,最重要的是该超市离她家很近,上班的同时并不耽误张阿姨每天回家做家务及照顾上高中的孩子。张阿姨顺利的通过了超市的面试,并与该国际零售商的总部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劳动合同除了约定相关的岗位和薪酬之外,约定的工作地点只有“北京”两个字,并未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地点是哪个超市。

      好景不长,由于经营不善业务不景气,该大型超市在去年底宣布撤店。但是该零售商并没有辞退张阿姨,而且将其由该超市的朝阳店调岗至房山店。工资待遇和岗位职责不变。张阿姨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房山区距离他们家实在太远,每天上下班要耽误5、6个小时在路上,根本不具备去房山上班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单位将其辞退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单位方认为,在没有降低现有工资待遇和岗位的情况下,劳动者张阿姨应当服从单位的调度。如果张阿姨拒绝去房山上班,则应主动提出辞职,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如果既不辞职也不去上班则应按无故旷工处理。根据单位的相关制度,可以将张阿姨正当辞退并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现在案件陷入僵持的过程中,处于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诚然,根据现有的判例,全国范围内也出现了多种并且相互矛盾的裁定或判决。有的仲裁庭认为,在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及相同薪资待遇内将劳动者自由变更工作地点;而有些法院的判决却认为,变更工作地点实际上是改变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变更工作地点。无故将劳动者辞退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能有一个合理的、合乎人道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虽然张阿姨的劳动合同是与该超市的集团总部签订的,但是在面试地点就是在该超市,并且面试之初已就工作地点为该超市而达成一致,只是没有体现在合同中,也并未提及未来可能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如果将张阿姨强行调至距离其家40公里外的其它地方工作,即使薪资待遇不变,客观上也是降低了其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使之在新的工作中遇到极大的困难。因此,张阿姨有权拒绝变更工作地点。如果无法协调,单位应当辞退张阿姨并给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