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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or诈骗罪--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概要】
       田某,原系银行出纳员,工作期间,自制高额利率订单,后盗盖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及其他业务人员印鉴,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息存款的事实,吸纳亲朋好友等11人的现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挥霍。田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后经审理,法院以田某犯诈骗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那么,田某的行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诈骗罪?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面向的主体系社会不特定对象。在本案中,田某吸收资金涉及的人数为11人,虽系众多,但涉及的主体均系亲朋好友,属于特定对象,而不属于“不特定对象”,因此,田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本案中,田某利用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挥霍,其主观占有的目的十分明显。在客观上,田某向众多亲朋好友虚构了银行有高息存款的事实,并自制虚假的高额利率订单,偷盖储蓄业务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人员印鉴就是为了让亲朋好友相信银行确有高息存款的事实,这些都是骗取财物所采取的手段,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综上,田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