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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病死虎肉的行为,应如何论处?--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叶某从他人手中收购了一只非法驯养的东北虎,并利用该东北虎进行营利性的表演节目。后该东北虎因病死亡,叶某准备将虎肉出售给一家酒店,因公安机关事前得到举报,该交易并实现。

【定性分析】
        东北虎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动物,同时,虎也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通过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活体或者死体的皮、毛、角、骨、肉等进行加工后所形成的成品或者半成品。因此,虎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在本案中,叶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涉及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因此,应以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叶某进行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