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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首付60%导致房屋无法完成购买,买房中介费能退么?--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杨先生系中关村产业园的IT工作者,经过数年打拼准备在京购买第二套房屋。通过某中介看中了位于上地的一套二手房,签订了三方合同,交了20万定金和9万元的中介费。正在筹措首付的时候,恰逢北京最新限购出台,导致杨先生无法凑齐60%的首付,不得不放弃了购买第二套房的计划。杨先生将这个想法得到了房东的谅解,房东同意退还其20万定金并解除合同。

      但是中介方面却表示,自己已经完成了居间的中介服务,所以杨先生所交的9万元中介费一分都不会退。屡次沟通无果之后,杨先生只得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法庭上,中介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那么,自己已经完成了居间任务,促成了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至于后来317新政导致的合同解除与自己无关,因此自己收取全部的中介费没有任何问题。

律师解析:
       第一,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是却并未实际履行完毕,也并未达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未达合同目的也是因为无法归咎于当事人的原因,因此应当酌情返还部分合同价款;

       第二,中介的服务内容不仅仅限于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还包括后 续的监管双方当事人按约履行合同,帮助并配合双方当事人完成网签、面签、银行贷款、中介评估等内容,如今中介仅仅完成的是居间服务,其它服务并未提供。虽然这些并不能归咎于该中介公司,但是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当照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相应的返还部分价款,以维持各方利益平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介的服务并非仅仅局限于促成双方签约。中介服务的最终任务应当是促成交易的完成,而并非双方签字之后中介就万事大吉。客观上讲,由于房屋买卖的过程非常复杂,耗时时间长,手续多,价款高,中介本应秉持谨慎积极的态度,为双方交易的实现保驾护航。如果因无法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交易未能完成,中介的工作任务也仅限于部分居间工作的话,中介理应返还部分中介费用,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