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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找包工头要,那包工头的工钱应该找谁要?--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张先生从小学习木工,其木工活做的在当地小有名气。去年8月,一家大型的洗浴中心找到他,要求他帮忙给该洗浴中心装修桑拿房,所需物料一部分由洗浴中心提供,一部分由张先生负责采购。其余瓦工、吊顶等装修项目也委托张先生物色几位专业的装修工人。于是张先生找到了其儿时一起学习装修的两位好朋友一起给该洗浴中心干装修,并与洗浴中心口头约定该装修总价款10万元,张先生因工作量最大,应得费用5万元,其余两位工人分别为3万元和2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洗浴中心的老板经营出现问题,只向张先生等人结了6万元钱款,剩余的4万元钱款一直没有支付。张先生等人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却遇到了一个困惑:本案到底属于拖欠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到底是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是法院管辖?

      诚然,本案的法律性质比较模糊。法律界对此也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张先生等人属于洗浴中心所雇佣的工人,洗浴中心与张先生之间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张先生与洗浴中心系普通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种合同的内容有相似重叠之处,但是合同的性质却截然相反!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受法律的保护,由于在与单位的关系中属于弱势一方,在工资、社会保障方面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一旦出现纠纷则仲裁程序前置,因此《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或“经济法”的类别,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而加工承揽合同中,承包该工程项目的一方是独立的一方,与发包方法律地位上平等,并不受特殊的关照,一旦出现纠纷则由法院进行管辖。《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的主要内容。

      在此建议各位劳动者,在承接项目工程、建筑装修以及安装维修之类的工作时,一定要与工作的甲方签订相关合同,以明确责任,一旦未来出现纠纷则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个人建议,类似工作最好是签订劳动合同为最佳:首先,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非常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如果拖欠劳动者工资,那么轻则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单位破产,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单位剩余财产也应优先偿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保;而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普通的承揽合同,则发包方最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护力度上不如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强;第二,一旦出现重大施工质量及安全问题,责任首先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只有当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存在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一般不会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承包该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一方要承担责任,发包方反而可以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一旦发生工作中受伤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对未来的生活及工作均有所保障,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负责;但是双方若系承揽合同关系,则一旦发生工作中受伤的情况,责任由承包方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