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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碰倒自行车摔伤,车主无过错,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去年3月6日,杭州一位70岁老人赵大伯在人行道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经过该处,赵大伯转身时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后经过医院诊断,赵大伯左胫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经鉴定,赵大伯构成十级伤残。赵大伯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李阿姨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等12万余元。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李阿姨赔偿赵大伯2万元。媒体报道此事后引起热议。许多网友不解,既然车主没有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赔钱?

【律师分析】

        其实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做出的判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是分担损失是有前提的,那便是损害与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在事发过程中,李阿姨虽然没有过错或过失,但其行为与客观后果的发生还是有一定关联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担一定的损失。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适用公平责任时还要考虑两方面: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本案中赵大爷70多岁受到十级伤残,同时李阿姨也可以承担补偿金,法院最终也是出于公平的考虑判决李阿姨给予一定的补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