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雇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商户财产,竟然不属于职务侵占?--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0-31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原创 东友律师事务所
 
       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借条骗取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企业或单位的组织性特点,是实质的个人,在刑法意义上,其法律地位仅相当于自然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规定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该案件中被告人最终被定性为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企业或单位的组织性特点,是实质的个人,在刑法意义上,其法律地位仅相当于自然人,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个体工商户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体工商户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个体工商户财产的,应当成立诈骗罪;将代为保管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自诉案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文丨张超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