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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乐天被罚”一事,再说虚假广告罪--胡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最近,一篇《法制晚报》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公众对虚假宣传的热烈讨论,该报道系北京市东城工商分局认定北京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分店因张贴北京当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自称“明星微整形手术基地”、“中国最具实力的9家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形成了违法广告发布的事实,违反了《广告法》被东城工商立案查处,决定对其共计罚款4.4万元。

      对于虚假广告,更为严重的处罚是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现附如下相关判决予以佐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依法查明,2010年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安×在与天津红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定向委培联合办学的过程中,伙同刘×(另案处理)向河北、山西等地的初中毕业生发布招收航空专业定向委培生的广告,宣传定向委培班的办学层次为中专、大专联读,学制三年,并颁发国家承认电子注册的中专及大专毕业证书,并由中国民航运输协会在民航系统内安置就业。广告中对其提供的大专教育及预期就业、待遇作虚假表述,诱使郭×等29人在天津红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北京市古城旅游服务培训学校支付大专学费共计人民币27.4万元。2013年8月6日,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判决被告人安×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法条释义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违反国家规定”,根据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在这里主要是指违反了国家制定发布的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对规范广告活动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有: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内容必须准确、清晰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行为人实施的一般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可以根据广告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通过民事索赔的方法解决。根据本条规定,对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