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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让债权逃避强制执行,该行为能被撤销吗?--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绝情谷谷主公孙止经营不善,情花茶又被相关部门查出对人体有害物质而被勒令下架,连谷内员工的工资都拖欠了数月,只得向杨过借了100万元度过难关。但到了还款日期公孙止百般抵赖,拒不还款。无奈之下杨过将公孙止告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公孙止支付杨过1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在判决生效前,公孙止把在襄阳城自己名下的独栋别墅赠与给女儿公孙绿萼,并与妻子裘千尺离婚,将家中存款都转移给妻子,以逃避后续的执行。无奈的杨过只得到襄阳城内请精于律法的状师给出出主意。

【律师分析】
       针对公孙止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法官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司法拘留,而杨过可以针对公孙止将房产赠与女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针对这套房产的保全,确保房产不被再次转移。通过改程序将该房产再次转回公孙止名下,并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该房产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支付法院判决款项,如有不足,可以要求继续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将公孙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消费行为。同时也可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裘千尺主张偿还此债务。如果公孙止一意孤行,恶意拖延,公安机关可以追究其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