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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中与案件无关的被查封、扣押财产的返还--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事诉讼案件中,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证据的体现形式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或扣押,这种侦查行为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滥用查封、扣押侦查手段的情况层出不穷,尤其是在贪污受贿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案发后,侦查机关基于案件核实及违法所得追缴之虑通常会进行尽可能大范围地对犯罪嫌疑人或是其同一家庭生活的家属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而这些财产可能大部分都是犯罪嫌疑人或是其家属的合法所得。那么,如何从法律角度监督办案机关的查封、扣押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据此,在侦查阶段中,侦查机关应当根据立案罪名以及初步证据线索对应当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初步判断,尤其是存在权属不明或者权属为他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所有的财产的情况下。此时,权利人如发现财产查封、扣押有误,应及时提出,并持相关权属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说明。但同时,根据该法律条文的例外规定,即对“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也可以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如无相关证明材料,则需等待侦查机关的审查结果,但要保持密切关注。

      根据《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给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进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由于辩护律师可以阅卷,所以此阶段的合法财产保护主要基于辩护律师,以及律师所阅案卷。通过案卷,能够核实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与移送至公诉机关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否与已经查证的犯罪行为和案件事实有关,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否有毁损等,并根据核实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提出解封或退还要求。

      有的案件,基于案件本身的敏感性和检察机关的控诉地位,不宜在审查起诉阶段将焦点过多置于财产问题上的,权利人就要在审判完毕后积极、主动追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这意味着,无论查封、扣押机关如何回避、推脱,只要判决确定相关财产与案件无关的,就应该无条件解封、退还。

      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要求对无关财产进行解封、退还的情况相对敏感,与相关机关的沟通也需有尺度把控,权利人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需注意在恰当的时机,采用恰当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