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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律师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简介】
       杨某某,75岁,初中文化,2012年12月,用自己的身份证和照片找人伪造了律师执业证、专用介绍信。2014年7月,杨某某接受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高某某家属的委托,持伪造的律师执业证、介绍信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高某某,并持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到检察院查询高某某所涉案件的案情,检察院案管中心的检察官发现杨某某所持证件有伪造嫌疑,遂向警方报案。案件经过审理,2015年12月4日,一审法院以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假冒律师”,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假冒律师”的行为。
        那么,对于假冒律师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为人如存在假冒律师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将面临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如果行为人利用“假冒律师”的身份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将会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假冒律师”行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案、合同诈骗案及伪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