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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两天,单位是否就有权辞退员工--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苏女士系外地进京打工者,在某工厂务工。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保,苏女士一直在单位工作的顺心顺意。早在清明节前一个月,其家人就给其打电话要求苏女士今年清明节务必提前回乡祭祖,苏女士得知消息后立刻向单位提交了请假手续并告知了车间主任清明节前请假两天,车间主任表示会向上层层报批,但是一直没有批准请假的消息。苏女士以为请假获批应该没有问题,就提前购买了回乡的火车票。但是临近清明假期前两天,单位人事告知其由于车间工作任务紧张,她的假条没有被批准。不知所措的苏女士多次与车间主任和人事专员进行沟通都无果。万般无奈的她只得选择直接旷工回乡。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回京后的苏女士被告知,由于其擅自离岗旷工的行为已严重违纪,单位决定将其开除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愤愤不平的苏女士只得委托律师进行劳动仲裁。

     仲裁庭上,单位方认为,苏女士旷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苏女士并不同意单位的意见。女士认为,其入职前后,单位从未对其进行企业制度的培训,自己也从未在任何关于企业制度的培训手册上签字,因此,单位现在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显然不合理;第二,自己的行为并非严重失职,也未给单位带来什么“重大损失”,因此单位解雇自己的理由并不充分。

律师观点:
       单位应在员工入职之时对员工进行企业规章制度的培训,提前告知并让员工熟悉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在培训后在员工手册上签字以示知晓;否则,在没有进行企业规章制度培训的情况下就擅自动用所谓的“规章制度”进行惩罚和裁员,有擅断之嫌。单位员工在出现旷工之时,企业拥有对员工进行管理和处罚的权力,如扣除旷工工资、扣除本月全勤奖。但是旷工两天就断定员工的行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显然有违法条的语义,也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精神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