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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主张死亡赔偿金吗?--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被告人强子吸食毒品后,于2013年8月15日9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村南侧路边,持刀连续刺切与其素无矛盾的黄某颈部、胸部等部位数刀,致黄某死亡。后被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被告人强子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不予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那么,在所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都不能获得支持吗?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严格限定,其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物质损失,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等都是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的。故案例一中法院没有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据此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然而这也是有例外的。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据此,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比一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所扩大,可谓是对死亡赔偿金及伤残赔偿金的突破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