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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擅自修改食品生产日期,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么--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几天前,家住杭州的孙女士花费216元的价格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盒某品牌曲奇饼干。虽然饼干外包装上注明的生产日期计算,距离保质期到期还有9个月,但孙女士吃后却感觉有些变味。在孙女士的一再追问下,超市工作人员不得不说出该曲奇饼干系滞销食品并且已经过期,超市为减少损失而利用打码机,篡改了生产日期,孙女士所购买的正是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后的饼干。可面对孙女士的索赔,超市却以未造成损害为由,只同意退货退款,不希望承担赔偿。那么超市要承担赔偿责任么?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国食品生产经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超市即使证明自己是合法渠道进货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超市明知曲奇饼干过期,还通过修改条形码的方式伪造生产日期,孙女士作为消费者,其购买饼干并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赔偿是行使其合法的权利,此外,支付赔偿金并不以人身权益受损害为前提。

      因此,孙女士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饼干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请求是合法有据的。超市应当退还孙女士货款216元并支付赔偿金2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