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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医院坠亡,医院及护理公司是否担责?--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某因病在某医院住院救治,张某家属与某陪护中心签订《护理协议》,该陪护中心后指派一员工进行护理。一日,护工给家属打电话称张某不知去向。后家属到医院寻找,发现张某已坠楼死亡。后家属将医院及护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医院及护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家属各种损失及精神损害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及护理公司均认为自己无责,理由是该病人属不治之症,其本身具有自杀倾向,应该由自己承担死亡后果,他们均不认可家属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要求法院驳回家属的起诉 。

       本案中,医院及护理公司到底是否承担责任?是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有二个被诉主体,分别是医院及护理公司。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二个主体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分别单独承担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只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死亡是在医院高空坠楼造成的,当时护理人员并不在场。医院对当事人的高空坠楼不承担责任,应当由护理公司因护理不负责承担单独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医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护理公司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患者自身的实际情况,酌定由护理公司承担相应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