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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火车票误了归乡路--胡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事实
       2015年1月25日12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在郑州火车站东广场抓获正在交易假火车票的被告人赵某甲和两名买票人朱某、于某,共查获假火车票150张(票面价值共计39500元),随后在当地一处租赁房中抓获正在伪造火车票的被告人杨某某,当场在房间内查获假火车票137张(票面价值37900.5元)、火车票版590张以及电脑、打印机等制假工具。

      经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甲二人共同伪造火车票并倒卖,由被告人赵某甲联系买票人、提供旅客身份信息、卖票收款,被告人杨某某根据赵某甲提供的信息制作假火车票。

      某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某甲经预谋,共同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287张,票面价值共计77400.5元,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赵某甲向杨某某提供购票人信息及列车信息,杨某某接收信息后伪造车票并再交予赵某甲贩卖,二名被告人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犯罪工具空白火车票版637张、台式电脑3套、打印机4台、检票夹1个予以没收;

四、罚金及没收的犯罪工具,一并上缴国库

律师释法
一、有价票证中的车票,主要是指客运火车票、长途客运汽车票。“伪造”,是指仿照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样式、图案、规格,用印刷、描绘等手段,制作假车票、假船票、假邮票或者其他假有价票证的行为。

二、车票是政府为合理分配交通资源而发行的客运乘车凭证,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因我国地理幅员辽阔、人口流动频繁、交通运输运营负荷较大,为保障人们的正常出行活动,提供了井然有序的秩序保障。如果车票不进行有序管理,大量伪造和变造车票横行,产生的结果必定是国家收益受损和交通秩序混乱。因此,逾此行为的违法者必遭法律严惩。

三、逢年遇节,走亲访友,乃是华夏流传千年的优良传统,时至今日,随着居民生活的富足提升和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的广泛应用,出行必备的车票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必要凭证,但仍望广大旅客乘车出行,安全为本,一定选择正规合法的售票渠道,避免影响出行和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