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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卖珊瑚枝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汪女士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经营了一家古玩艺术品店,店里的客人络绎不绝,十几年来生意一直不错。但是就因为最近的一次“不经意”的经营行为,让汪女士由一个守法合格的商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今年4月,汪女士以前生意上的伙伴委托她在其店里代销其“进口的”珊瑚枝,汪女士见珊瑚枝非常漂亮,是很好的工艺品,就答应了下来。不料仅仅两个月后,某地海关便持搜查令来其家中搜查,扣押了其约300克、价值6000多元的珊瑚制品,通信工具iPhone一台。由于汪女士无法提供珍稀野生动植物制品的特许经营许可证,该案已由海关刑事立案,汪女士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刑事拘留,后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取保候审。此时的汪女士才知道,原来其朋友所谓“进口的”珊瑚枝实际为走私的珍稀野生动物制品。
       
      为何一次并不起眼的经营行为带来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原来,珊瑚属于珍稀野生动物,以珊瑚为原材料的工艺品也就属于珍稀野生动植物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相关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即使该珊瑚产品不是走私入境,也必须经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特许经营证。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汪女士的朋友毫无疑问的构成了此罪,虽然汪女士自称对其朋友的走私行为并不知情,但是海关还是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共犯。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151条虽然只有寥寥数语,但是前三款却一共规定了8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八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尤其是在客观方面及具体的犯罪行为要素的规定并不相同。例如“走私贵重金属罪”及“走私文物罪”,本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只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也就是说,将国外的贵重金属及文物走私入境并不在该罪处罚之列,但是,可以以普通的走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