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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龄少女不懂法,戏弄同学却因涉嫌盗窃被刑拘--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简介】
       小陈(女,18周岁),系南方某省的高三学生, 高考前从浙江赶往北京一所培训学校参加培训。在校期间,小陈趁同宿舍学生小刘(女,17周岁)熟睡之机,窃取其卡西欧相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500元)及现金人民币300元,后小刘报警,小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承办经过】
       案件发生后,小陈的父亲从外地赶往北京。律师在接受小陈的父亲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小陈,向其核实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于小陈年龄较小,律师除了向其告知相应的法律程序外,还对其进行了心理辅导。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小陈在经济上曾帮助过小刘,但当自己需要帮助时,小刘却视而不见,自己想报复一下小陈,所以就拿走她包内的相机和现金,让其着急。另外,小陈在拿走小刘的物品后,只是放在自己床位上的购物袋内,并未作任何处置,在小刘报案后,小陈及时将上述物品返还给了小刘。

        律师在会见后,通知小陈的父亲与校方负责人联系,在校方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小陈的父亲代女儿向小刘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小刘对小陈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之后,律师联系了小陈所在的学校,学校出具了书面《证明》,证实了小陈的学生身份及在校期间表现情况。随后,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并附随上述书面材料。律师在申请书中主要提出以下法律意见:第一,小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悔罪;第二,小陈的父亲已经代其向小刘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小刘对小陈表示谅解;第三,小陈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在案发后,及时将涉案物品返还给了小刘,足以说明小陈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第四,小陈刚满十八周岁,马上面临高考,正处于人生关键时期;第五,小陈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办案机关在接收律师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对小陈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本案,在审判阶段,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及小陈的认罪态度,对小陈作出了单处罚金一千元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