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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治安调解也有机会再次主张赔偿--胡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史某双方之间本不认识,2016年4月22日,双方不约而同在北京某公园内陪同各自家人游玩,后因孩子之间发生摩擦,继而相互辱骂并引起肢体冲突,王某在打斗中遭到史某及其孩子保姆的殴打并受伤,经公园安保人员报警后双方才被警方制止。2016年4月23日,王某至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脸部软组织损伤、腰部软组织多处损伤,医嘱主要建议卧床休息一周,而史某的伤情轻微。当日,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王某与史某签订《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约定“史某现场一次性赔偿王某现金1000元,王某不再追究史某的法律责任;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为此事再产生新的矛盾,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史某遂向王某支付赔偿款1000元。但此后王某因受伤分别十三次至医院门诊治疗,发生医疗费合计2908.44元。

      王某认为其因伤持续治疗,损失较大,遂向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史某赔偿后续产生的医药费及相关损失。
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之间已经签署《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对双方合法有效,判决驳回王某诉求。王某对此懊悔不已。

【律师提示】
       在治安案件中,案件主体一般分为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但在互殴案件中,各方可能既是违法嫌疑人,同时又是被侵害人。

      本案中双方即符合身份竞合的情形,警方一般在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一旦界定为互殴,通常会告知各方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调解不能,则根据各自违法行为,均应受到处罚。因此,多数人选择了仓促调解。

      但随后,因情绪恢复或损失均超出原本预想后,再打算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权利救济,均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就此问题有如下建议:
1.在警方处理过程中,及时聘请律师,以帮助自身准确的了解办案程序,获得中肯的法律意见,规避不利的法律风险。
2.备存好治安调解笔录或治安调解协议,一旦后期发现损失较大或处理不公,可将上述材料及时聘请律师进行分析并制定解决方案。
3.本案不应直接提起侵权之诉,而应先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治安调解协议。在撤销后,再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胜算更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