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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跨越2008年的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07年1月1日,老王入职某公司,后因单位经营问题,2017年7月起拖欠工资,老王于10月份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老王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但老王的工作时间系跨越2008年,即上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系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也作了相应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故2008年以前的按照旧法施行,以后的按照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