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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执行过程中,关于执行异议的2点适用,当事人要注意!--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5年,赵某借给王某70万元,约定1年还清。到期后王某不还钱,赵某将其诉至法院,获得胜诉判决。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名下一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准备进行拍卖。

王某找了一名亲戚住到房子里,以案外人(租客)的身份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试图拖延执行程序。

那么王某的目的能否实现?赵某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尽快实现?

 

一、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也就是说,在执行阶段,案外人有权通过异议的方式暂时中止执行程序,法律一方面保护了合法案外人的权利,但从程序上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通过异议程序延缓执行的可能。

 

二、在申请人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

该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也就是说,尽管案外人提出了异议,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担保,执行程序就可以不受异议程序的阻碍,继续进行。法律用提供担保的形式阻止了恶意异议的发生,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