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民事

说民事
再婚夫妻涉及到的继承主体问题--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半路夫妻继承纠纷问题。再婚夫妻经常涉及到继子女,如何确定谁依法享有继承权利,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去世后,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配偶有权继承另一方的房产。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