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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遗嘱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遗嘱大致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代书遗嘱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选择这种方式立遗嘱时应注意一以下几个问题,否则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一、见证人不能是利害关系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见证人有特殊的要求,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在选择见证人时要避开上类人群,否则将直接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二、代书人必须为见证人之一,必须为立遗嘱人本人签名。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见证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执笔,避免使用打印遗嘱或第三人书写遗嘱,虽然主文为见证人书写但是必须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字,否则形式要件不合法也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三、见证人要向立遗嘱人明示遗嘱内容,最好制作录像予以保存。
         见证人书写完遗嘱要向立遗嘱人逐条示明,并得到立遗嘱人认可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制作语音录像予以保存,来确定该立遗嘱过程没有被第三人左右,是立遗嘱人生前真实意愿。

四、最好在医院开具行为能力正常的证明。
        在立遗嘱前后去医院挂号精神科,由医院开具行为能力正常的证明,以确定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否则如果此时立遗嘱人患有某些重大疾病,也存在以后被认定为遗嘱无效的可能。

      综上所述,在保证以上几个方面条件完备时,基本能保证立遗嘱人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见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