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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债务人遇到“虚假诉讼”,请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张某购买了某开发商的房产,并支付了全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实际使用该房屋,日后该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产证;随后,张某无奈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产权手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发现开发商提交了与案外人的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开发商已经将上述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同意为案外人办理产权证书。张某进一步得知案外人系该开发商的员工,明显是虚假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张某立即向作出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依法撤销了该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