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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校内打闹,被推到受伤,学校该不该免责?--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明与小强课间休息时相互追逐打闹,二人嬉闹时小强被小明推倒后右腿受伤。送医后经医院诊断,小强右腿胫骨骨折。事发后双方家长对于小强的医疗费的赔偿等问题协商多次都没有结果。

最终,小强的家长将小明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小明及学校对于小明的医疗费等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明的家长对于小强家长的要求,并没有异议。但学校却不同意小强家长的意见,要求法院驳回小强家长对于学校的索赔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强是在课间休息时,因为与小明嬉戏打闹时受伤。对于小强受伤一事,小强本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小明对于小强受到的伤害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初中生的教育机构,未尽到与其相当的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法院之所以会做出上述判决的主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小强是被小明所伤,但是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