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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员工陪客户喝酒导致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编者按】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在很多企业招待客户都存在宴请的情况,饮酒肯定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情况下,大家饮酒助兴,增进感情是皆大欢喜;但是,也存在饮酒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将产生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
      2016年2月某日,小张受公司经理指派下班后陪客户吃饭,席间饮酒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小张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小张配偶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小张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小张配偶不服,一纸诉状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小张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小张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法律规定,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在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也存在另外一种意见:本案中的小张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此,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无论如何,律师再次告诫那些以喝酒吃饭为主的应酬者,一定要注意健康安全,一但发生意外,打碎的将是整个大家庭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