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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读懂试用期!--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试用期是可以重复约定的。只要再次就业的时候改变了工作岗位或工种的,法律是许可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即试用期是可以重复约定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单位跟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些看似矛盾的问题怎么解决呢?下面就用十分钟来读懂一下试用期。

一、转岗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答案是不能。转岗了,也是同一单位跟同一劳动者,所以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离职一段时间后重新入职,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当前的司法实践,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分歧。主流意见认为是不能。但是,越来越多的判例,是认定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的。人社部的意见,不是从岗位上着手,是从离职的时间来做区分。2011年的人社部的征求意见稿,大体意见是离职后2年再入职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但是,在2015年就变成了5年。由此可见,在实务中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的分歧。因为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了,要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所以,不要去跟转岗的员工约定试用期,会有被认定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下面提供两个解决思路:一、签订协议、约定考察期。如果单位想检测员工转岗是不是合适的,可以签订一份转岗协议,约定清楚考察期的时间以及各项条件,但是,这个思路只能解决工资和岗位问题,解决不了试用期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无偿解雇的问题。所以,考察期结束单位不想要的,就只能去跟员工做思想工作,劝他离职。二、更换用工主体。换一个新单位跟这个员工重新签合同。当然,上述措施里面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但那个是操作的问题了,本文只简单讲一下思路。上述思路也同样适用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员工。

三、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法院认为属于协商变更试用期条款的几个前提:
1、试用期未达到法定的最高限。
例如: 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个月,现在才约定了1个月,这个就是未达到法定的最高限。

2、试用期到期前。
这个前提很重要,很多单位操作违法,就是因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例如:4月1日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 4月5日才去协商变更。在试用期结束之后,再协商延长试用期,这个就是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了。

3、双方协商一致。
这个问题也是要注意的,一定要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经常有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结果出了问题根本没有证据。

4、延长后的试用期限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高限。
例如: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个月,如果协商变更后,延长试用期为3个月。那么,超过的1个月是无效的。

以上就是试用期的真面目,读懂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