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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过错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随时反悔--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个问题之前很长时间法律上并未明确认定,比如说一方出轨或有其它过错,双方自愿签署协议,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约定,这样的约定一旦在离婚时一方反悔,该协议是否还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有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内双方签署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管一方是否有过错,如果一方反悔诉讼到法院,该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据此规定,一般婚内过错方应对方要求签署的例如:“如再次出轨离婚时净身出户” 等内容的离婚协议可以签署,一旦以后对于财产约定反悔了法律上也是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