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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开展研讨
发布时间: 2020-03-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20年3月13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讨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本次研讨由杨博玉律师主持,大案中心副主任徐晓峰律师以及研究员牛雨师律师、王凯律师、侯正律师参与本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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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二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该案案情如下:

       2014年10月,A个人获得B典当公司当金1500万元,以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作为质押;当期届满后,A个人未能归还当金,B公司处置其对A个人享有的债权,于2016年2月初与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D公司,D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款1000万元。

       2017年6月初,本案被告甲、乙、丙与D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D公司解除与B公司此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D公司已经支付给B公司的债权转让款由甲偿还,甲另向D公司支付投资损失300余万元,账期为三个月,乙、丙对甲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天后,B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对A个人的债权转让给E公司;第二天,B公司、D公司与E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解除协议》,确认B公司与D公司此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解除,B公司将其对A个人的债权转让给E公司,D公司已经支付给B公司的1000万元转让款作为代E公司支付的债权转让款。

       2018年初,因甲方没有向D公司支付《协议书》中约定金额,D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支付了D公司的请求,判决甲给付D公司协议约定款项,乙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本案,二审法院结合上述各方签订的所有协议,认为D公司将其从B公司受让来的债权转让给了甲指定的E公司,从而认为甲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向D公司支付款项,乙丙应按照《协议书》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与会律师经研讨认为,二审法院的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协议书》为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亦缺乏证据证明甲指定E公司从D公司处受让债权这一事实,而且本案证据显示案涉债权是B公司转让给E公司的,而并非D公司转让。基于核心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争议,与会律师认为本案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以纠正本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