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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上社保,没商量--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小美于2014年5月入职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美是外地户口,家庭负担比较重,遂向公司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希望公司能将社保费以补助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小美本人。公司考虑到小美初到北京生活困难,便同意了她的请求,出于稳妥考虑,还让小美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声明。2015年3月,小美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该公司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与小美的劳动合同。离职后,小美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科该广告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经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企业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单位为小美补交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示】 
      现实社会中,出于种种原因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缴纳社保费,比如户口在外地,将来社保关系不好转移;或以收入较低、生活拮据为由,与用工单位协商不参加社保,协商将社保费以现金形式发放其本人等情况。出于关爱员工或为了省事,企业往往会同意并让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声明,以为如此便相安无事了。然而司法实践中却不是如此。以现金方式发放社会保险费用,不论是用人单位主动操作,还是劳动者自愿申请,都是非常不可取的做法。理由是: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个人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个人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双方合同约定亦属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若以现金方式发放社保费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比如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无法进行大病报销,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等,都将直接由用人单位全部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