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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4周岁男童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强奸罪?--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2-03-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引言】

强奸罪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且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我国法律规定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其发生了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原因在于幼女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缺乏对于性的认知,那如果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孩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事件回顾】

黄某今年30岁,是某中学初一年级的一名班主任,班上一共有40余名学生。

由于离异多年,黄某经常会感到空虚、寂寞,在一次给学生单独补习时,黄某居然对学生王某产生了好感,在黄某的刻意引导下两人“意外”发生了关系。

从此之后两人是一发不可收拾,多次借补习为由,在黄某家中、宾馆等地发生关系。

由于王某无心学业,导致学习成绩一路下降,终于引起了父母的注意,出于对儿子的关心两人偷偷翻看了儿子的聊天记录,没想到居然发现了儿子和班主任的“丑事”,一时间让两人十分震惊。

最后,不知道如何处理的两人,将此事反映给了学校。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可能存在出入,仅供法律研讨)

【事件分析】

最终,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到法院。

有人认为既然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愿意都属于强奸,那么黄某与未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关系,也应该属于强奸罪。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罪侵犯的对象是女性(其中也包括幼女),而王某是一名男性,所以黄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但黄某身为人民教师,却违背伦理道德,多次与自己的学生(未满14周岁)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给王某幼小的心灵带来心理创伤,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不可磨没的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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