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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拒绝上班,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开除,你怎么看?--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5-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刘某于2008年1月1日起与泰康人寿湖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刘某在泰康人寿郴州公司工作,2016年后又安排刘某在泰康人寿嘉禾支公司工作。

2016下半年,刘某因生育小孩申请休法定产假,公司予以批准。至2017年2月7日,刘某共休产假158天,公司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要求刘某回单位上班。

刘某则要求公司按湘人社发[2016] 74号文件规定增加15天难产假和申请休2017年年休假15天,泰康人寿湖南公司未批准,要求刘某立即到岗。

2017年2月22日,泰康人寿湖南公司向刘某下达书面通知,称刘某的产假在2017年2月7日到期,现已连续旷工超过7天,要求刘某于2017年2月23日到岗上班,否则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认为公司未批准其休难产假和年休假违法,没有到岗。

公司遂于2017年3月1日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事件分析】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同样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标准,还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1.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可以认定为一种“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进行惩戒,根据惩戒权的性质,作为惩戒对象的劳动者,其行为应符合两个条件:其一行为必须与工作相关。雇主享有的惩戒权,来源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属性,雇主惩戒的雇员行为必须与劳动合同有关,即与其工作相关;其二行为必须是违反劳动者义务的行为。

2.惩戒作为一种对雇员的否定评价,往往给雇员带来不利益,因此,雇主的惩戒不能随意进行,劳动者只有在违反劳动者义务时,才应受到惩戒。

产假是劳动妇女享有重要合法权益,因刘某生产时的被诊断为臀位剖宫产,属于难产,依法应当休产假173天,而公司只批准158天产假,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因难产享有更多的法定假期,在延长假期时虽未能完全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但也未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被告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加班费和增补生育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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