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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楼上睡觉妻子楼下偷情,暴打奸夫致其重伤,如何看待此案?--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4-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2018年6月,一天晚上正在家中熟睡的李某猛然惊醒。

坐起身的李某隐约听到楼下似乎有些动静,怀疑家中进贼的李某蹑手蹑脚地走下了楼,并且顺手抄起了墙角放着的拖把。

到了一楼,李某发现客卧的门虚掩着透出一丝灯光,而之前听到的“动静”就是从客卧传出,李某还没走到房门口就听到里面传出一男一女说话的声音。

意识到什么的李某快步走到门口踹开了房门,映入眼帘的邻居王某赤裸着坐在床边,而自己的妻子潘某也不着寸缕地躺在床上,看样子两人是刚刚经过一番云雨。

这一幕让李某失去了理智,举起拖把朝着王某的头上抡去,虽然王某极力躲闪但几个回合下来也被打倒在地,而李某并未停手对着王某一顿拳打脚踢,直到王某倒在一动不动,看着王某身下流出的血迹,李某才慢慢冷静了下来。

李某担心自己失手打死了王某,于是赶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谎称家中进贼,被自己失手打伤,警方到场后将王某送到医院紧急救治,并将李某及其妻子潘某带回警局协助调查。

经医院治疗王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其身上多处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而潘某由于紧张、害怕也向警方说出了实情,潘某与王某早在3个月前就已勾搭在一起,由于李某经常到外地出差所以并未发现,但此次王某为追求刺激提议趁李某熟睡之际,两人在潘某家中偷情,不料被李某起夜发现并将王某打伤。

最终,李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可能存在出入,仅供法律研讨)

【事件分析】

可能对于王某、潘某的偷情行为并未受到处罚,大家感到十分惊讶,并且对于李某被判刑三年大家感到十分意外,这里就给大家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1.对于王某、潘某的偷情行为

王某、潘某的行为属于通奸行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通奸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惩处规定。

李某可以以此为由与潘某离婚,并要求潘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另一方可要求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一般在1万元-5万元)。

2.对于李某被判刑三年

大多数人认为李某虽然殴打王某致其重伤,但是在王某擅自“闯入”李某家中,并与李某之妻潘某通奸的前提下,所以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当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描述: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根据我国《刑法》当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描述,是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侵害时,采取防卫手段,所以重点就来到了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这种情况可能有两种:

(1)王某擅自“闯入”李某家中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潘某与王某早在3个月前就已勾搭在一起,由于李某经常到外地出差所以并未发现,但此次王某为追求刺激提议趁李某熟睡之际,两人在潘某家中偷情”

根据事件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是潘某与王某达成合意在李某家中偷情,也是潘某主动放王某进门,所以王某进入李某家中并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2)王某与李某之妻潘某发生性关系

可能有些人认为李某在看到王某“强奸”了自己妻子的情况下,出手打伤王某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然而上面也说到了王某与潘某的行为属于通奸而非强奸。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而王某并未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威胁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两人属于自愿发生关系,所以也就不属于强奸。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王某并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李某将其打成重伤的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罪。

【最终结果】

最终通过医院诊断李某的殴打致王某重伤二级,但王某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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