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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割?--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4-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陈某与唐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于1997年生育一女。陈某与唐某结婚后,其本人户籍也迁入重庆市南川区大石坝村5社。

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大石坝村5社划分了土地,并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编号:CQ173401050039)登记的承包权利人有郑某、唐某1、陈某、唐某2、唐某3,承包面积8.13亩,其中田5.95亩,土2.18亩,田、土共分为5块。

承包期限从1998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2010年3月16日,陈某与唐某在南川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事宜进行约定。2018年6月陈某起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双方共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分割确认。

【事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予以保护,也就是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对承包土地除无处分权外,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夫妻离婚时予以分割,并不损害发包方的利益。

故在夫妻离婚时,一方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分割,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土地8.13亩,其中田5.95亩,土2.18亩,田、土共分为5块,分别是郑家坡街5块(田,1.23亩)、风香榜2(田,1.41亩)、钢管下大秋长水田(田,2.48亩)、元门田角(田,0.83亩)、须脚楼李家后头(土,2.18亩)。

为不损害承包地整体使用价值为原则,陈某主张将地块名为郑家坡街5块,面积为1.23亩的田的承包经营权确认给其享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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