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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2013年公司法修改,成立公司的门槛越来越低,注册资本的降低、实缴制变成认缴制等,使得大量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不断生长,而这些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带有不稳定因素,在具体经营中公司分立合并、股权转让都成为常态,也基于上述公司发展现状,股权纠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总结这些纠纷,本人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公司股东并不了解《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大家都很容易忽略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很多人甚至还和公司本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还有大部分人认为与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万无一失了,面对这些错误认识,本文主要向大家普及股东优先购买权对于个人之间股份转让协议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见,在购买公司股权的时候,必须先要求出卖方解决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否则可能导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