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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不买房也能要回来--张丽
发布时间: 2018-11-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去年11月,申女士经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看中了李先生在朝阳区的一套二手房,买卖双方约定总价款600万元,签订合同后,申女士如约于12月初支付定金10万元、首付款100万元。

      李先生的房子是从老爷子那里刚刚继承而来,房本还没更名,所以当时没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双方约定今年5月底前过户。考虑到李先生有老爷子的遗嘱在手,纵使其他兄弟姐妹有想法,房子最终也能过户到李先生手里,进而过户到申女士名下。

      但事与愿违,眼看着过了6月份,几番催促都无果,由于各种原因,李先生没能如约把房子更名到自己名下,一直等到7月底,申女士坐不住了,与李先生最终交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李先生则认为自己一直在尽力办理,更名不成有多重原因,如果申女士要单方解除,定金不退。

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对于定金,多数人都知道:一般情况下,如果买家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卖家违约,定金则要双倍返还。事实上,有一种情况,定金是肯定要不回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如果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又明确表示不想买了,根据定金罚则,其交纳的定金则不予返还。

有两种情形则可以把定金要回来:
1.买卖双方签订了“认购书”,但其中并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双方后来未能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须返还。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买房人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导致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定金应返还。

      就本案中的情况来看,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就要按照约定履行。卖家先生并未在双方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违约在先。此事,申女士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不仅应返还定金,而且还要双倍返还,以弥补申女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