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被执行人死亡,可否执行死亡赔偿金?--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企业家赵某曾经腰缠万贯,富甲一方,在东南地区某沿海城市有自己的公司和产业。但是,天运循环,盛衰更替,2008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中,赵某的公司陷入困境,不得不大规模举债。赵某遂以其企业向某银行借款2亿元,并以企业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其自己的房屋、车辆等财产担保银行的债权。

收到银行贷款后,赵某的企业曾有短暂的转机,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赵某企业的竞争力迅速下降,赵某的企业熬过了经济危机,但在时代转型中被淘汰。赵某因此欠下巨额的债务。

 

2010年,熬过经济危机的赵某遇到了他的人生伴侣钱某,一年后,赵某与钱某结婚。与钱某结婚前,赵某除了投资产业,还购买商业保险投资自己的生命健康,婚后将钱某指定为受益人。

2016年春,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决赵某对其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有8000万元债权不能实现。赵某郁郁寡欢,整日愁眉苦脸。

某日,一辆飞驰的汽车撞到缓慢过路的赵某,致使赵某死亡。经处理,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总共赔偿死亡赔偿金100万元,因赵某生前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000万元。银行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赵某的遗产,应该被执行,不能由钱某享有。钱某与银行发生争议,银行起诉至法院,钱某被迫向律师求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从《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很自然引出一个问题,死亡赔偿金到底是赔偿死者的,还是赔偿其他人的?

民法理论认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赵某既然已经去世,显然赵某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那么,没有民事权利的已经死亡的赵某也就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因其死亡而取得赔偿。因此,现行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采纳死亡赔偿金是赔偿死者的近亲属的理论。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依给付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是给作为赵某近亲属钱某的款项,这些钱自始属于钱某,银行要求钱某以其个人财产代赵某清偿债务的要求于法无据,其诉讼请求应当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