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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擅自转移财产给他人怎么办--苏春辉
发布时间: 2017-02-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孙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于2000年相识,2001年登记结婚。因双方都是再婚,婚后男方经常夜不归宿。2002年孙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男方要求和好,从而撤诉。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半年后孙女士与张先生开始分居并再次起诉离婚。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期间,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擅自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某处房产转移给其亲属,存款以现金形式取出进行挥霍。该房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张先生名义购买的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将系争房产权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理应由上诉人自己承担。

      因为张先生私自转移房产的时间选择在诉讼期间,这样就适用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假如张先生不是在诉讼期间转移房产,而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和好撤诉后、第二次离婚诉讼前私自处理房产及存款,孙女士得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了,因为这个期间既不属于“离婚时”,更不属于“诉讼期间”,有可能这段时间会很长,也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为此,针对此类情况当事人最好多多留意,必要情况下最好在诉讼之前将双方共有财产信息收集齐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即便一方有意转移财产(如:存款、股票、房产等),也能起到保护自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