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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涉及的行业惯例问题--刘铎清
发布时间: 2017-02-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李女士在一护肤品直营销售公司工作,是区域内某店的店长。已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了两年。由于业绩压力大,很多店如果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区域经理都会要求先由店长自己付钱买下货物,存在店里仓库内,之后再慢慢卖给客户。李女士之前有过一次自己买货经历,现该区销售总经理要求李女士再次买货,李女士花了1万8千元购买,通过店里POS机支付完后,把货放在店里的仓库内。由于李女士和经理有矛盾,经理称李女士自己拿公司的货,属于盗窃,公司给的处理意见是离职,否则会贴公告。李女士担心别人会说自己闲话,在2017年1月24日,在离职协议上签了字。

争议焦点:
1.该行为虽不符合要求,但确属行业惯例,很多销售公司都会采用类似的方式以完成上级要求的业绩任务。当面临该情况时,销售人员的权利如何保障?2.李女士迫于压力而同意离职,1月24日已近年底,是否会因提前离开了几天,而导致无法获得年终奖?

【律师建议】
1.既然确实是由当事人自己付钱买的货,而且公司每笔出货都会有记录,那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如果经理继续在公司内宣称李女士盗窃,可以对其提出警告,若继续传播则会追求其损害名誉的民事责任。
2.虽然是年前离职,但确实是迫于压力。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