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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该如何分配?--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4-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先生去年与女友共同出资在房山区购买一套120平米的二手房,每平米1.2万,张先生支付首付25万,女友支付首付15万,房屋总价144万,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房屋权属登记为各占50%,房子用女友的公积金贷款。由于北京房地产供需关系不平衡,导致房子价格猛涨。现在此房的价格涨到每平米2.5万,房屋总价300万。由于二人相处不愉快,打算分手,但女友坚决主张50%的房屋份额,男方认为首付款支付比女方多,应当多分一些。究竟该怎么处理?

律师点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该案中张先生与女友共同生活,并未办理婚姻登记,因此二人购房不能以婚后购房财产分割处理。

      依据《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但是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应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二人支付的首付比例明确,应按首付的份额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至于按份共有人之间对购置共同财产的具体出资比例,已被房产权属登记证书所记载的份额比例阻却,失去意义。因此,双方出资额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该按份共有房产权益分配比例的认定。双方应按各自份额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即本案涉案房产应严格按各自50%的份额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