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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想跳槽,单位是否应支付当年的年终奖?--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年终奖金一般被看作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同时还指出,年终奖的发放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以及发放的标准、范围和方式。

      对于未对年终奖性质做出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仲裁很可能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认定年终奖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认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年终奖的几率会更大。

      对于用人单位已经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制定了详尽、完善的奖金制度的,则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一、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离职的,这时年终奖的考核依据已经确定,即使在实
际核发时劳动者已经离开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一年的,其年终奖金的请求主要是按照一年业绩的月份比例来参照。

      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前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得到仲裁认可的可能性大于后者,而针对后者,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来限制或者明确劳动者领取年终奖的空间也会更大。

       还有一种特例,有些单位会将部分工资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如果拒绝支付这种年终奖,相当于恶意欠薪,离职者不但可以向单位索要年终奖,而且还可以主张索要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