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售卖瘦肉精超标的牛肉,要负刑事责任,最高死刑--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强子听说邻村的嘎子养牛发家致了富,买了车,盖了小楼,还娶了一位漂亮的媳妇儿,非常羡慕,也学着开始养牛,建了一个小型养殖场。但是由于不精于钻研,经营不善,没有挣到多少钱。情急之下强子听从本村小梁的建议,从镇上的刘四手里买了一箱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买回来后,强子有些犹豫,因为他听说这个瘦肉精国家不让用,但是小梁说用在饲料中可好使了,就像兴奋剂,牛吃了长得特快,而且长得都是瘦肉,以后可好卖了,肯定能赚大钱。虽然吃了含有瘦肉精的肉对身体不太好,但是人吃五谷杂粮,也避免不了,咱们自己不吃就行了。强子听了也觉得有道理,但还是担心被相关部门查出来,小梁又急忙劝他,听说邻近村养牛的都上这种药,也没听说谁被查出来,买药的钱我出一半,就当我入伙了一起办养殖场。以后挣了钱分我一些就行,出了事咱俩一起担。强子听从小梁的建议,将这一箱100袋瘦肉精都放入饲料。随后,强子将喂养过盐酸克伦特罗片的9头肉牛出售,被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经检测,其中4头肉牛尿液样品中所含盐酸克伦特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久,强子、小梁和刘四都被公安机关控制,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强子、小梁使用违禁药品盐酸克伦特罗饲养肉牛并将肉牛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四知盐酸克伦特罗是禁止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动物药品而卖给他人,供他人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肉牛,属于共同犯罪,应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处罚。最终三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了罚金。

【律师分析】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立案标准为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的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本案中强子等人不顾他人的身体健康,明知国家禁止添加瘦肉精,依然销售和购买,并加入牛饲料中,最后又进行销售,构成本罪,受到了国家的严惩。如果大家都这样做,强子等人又如何保证自己和亲朋好友不吃到同样的有毒有害食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