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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能否撤销老人立的遗嘱,拿到遗产份额?--牛雨师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2-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朱先生有两个儿子,因为与大儿子关系不好,故通过遗嘱将自己的全部存款及一套房产都留给了小儿子。后来,朱先生去世;其去世时,大儿子已经年逾六十,因缺乏经济来源而过得十分困难。大儿子和小儿子因遗产发生争议,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全部遗产。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儿子能否根据遗嘱获得朱先生的全部遗产呢?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小儿子能否根据遗嘱继承全部遗产的关键在于大儿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如果大儿子符合该法定条件,那么朱先生的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之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根据本案案情,大儿子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故依法需要从朱先生的遗产中留出必要的部分维持大儿子的基本生活,其余部分才能依照遗嘱由小儿子继承。

通常情况下,法律允许老人将遗产全部留给某一个子女,但在本案情况下,法律作出了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