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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土地征收的决定--侯正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城镇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为行使土地管理职能,在城市建设过称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国有土地被收回的情形,在什么情形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什么属于是公共利益,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有明确的列举: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能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土地的。旧城区改造就是对危房集中、基础设设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3、土地出让等有偿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需要特殊指出的是,上述第一和第二种征收的情形,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