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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这1行为,属于违规交房,侵犯购房人知情权!--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31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2016年10月7日,李某、张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张某购买某公司某小区二期房屋一套。合同约定甲方应当在2017年12月10日前,依照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张某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后,合同履行中,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10日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张某。经向有关部门核查,李某、张某所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实为该小区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李某张某认为开发商采取欺骗手段交房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违约金,故提起诉讼。

经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80%的违约责任,支付李某、张某违约金20多万元。本案中,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该情形下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问题是本案审理的主要焦点。

本案中虽然涉案商品房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是合格的,并且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就是说,购房人并没有实际损失产生。

但是,作为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权。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的审理裁判,严格维护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开发商以明确的警示,起到了弘扬诚信原则、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的积极社会效益。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部分违约承担80%的责任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