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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不容小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08年,张女士与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购买方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购房款100余万元。当日,张女士交纳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

      此后因市场原因,北京市房屋价暴涨,方先生明确向张女士表示因房价款上浮较多,不同意按照原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向其出售房屋。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方先生于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向张女士返还10万元购房定金。此后方先生未向张女士返还购房定金,双方对此事也从未进行过任何沟通。

      2018年,张女士起诉方先生要求其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庭审中,张先生表示本案从事发至今已有10年之久,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同时认可从未向张女士返还过该款项。庭审中,经法官多次调解,张先生最终同意返还定金8万元。

律师提示:
       在我国民法典生效之前,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如发生权利被侵犯的情形,律师提示尽快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如已超过诉讼时效,具体情况需要当事人与律师充分沟通。